陆坪 作品

第75章 我国封建社会初期~战国时代43(第2页)

而公孙鞅治理秦国:设检举的条例,不举报罪犯者腰斩(同罪),举报罪犯者与斩敌首者同赏,匿藏犯罪者与投降敌人者同罚,告罪犯不实者须反坐(同罪);令民众每五家组成一伍,二伍组成一什(与后世保甲之法相同),使什伍互相伺察,一家有了奸(罪犯),九家应共同告奸(举报罪犯),若不告奸,十家连坐(同罪);

奖赏丰厚、取信于民,刑罚严峻、杜绝疏漏。形成了民众努力劳作不休,御敌危而无侵扰,国富而兵强;

如果无术来察知奸人、奸事,那就是把富强帮助了奸人作恶罢了。

直到孝公、商君死后,惠王即位,秦法也未败,而张仪拿秦国的兵力、财力,消耗在韩、魏的事件上,以成自己的勋业;

惠王死后武王即位,甘茂于秦武王三年为相,伐宜阳,通三川之路,武王得以至周,竟举鼎绝膑而死;

武王死后昭襄王即位,穰侯(即魏冉,秦昭王时为丞相)越韩、魏东攻齐,五年秦国都未增加尺寸之地,之后被复封于陶邑;

应侯(即范睢)攻韩八年,秦昭王二十八年封其于应(汝南)。自此以来,所有关于秦的事情都与应、穰有关。

打了胜仗则大臣受到尊重,地域增加了就分封给有功之臣,君主无术就不能察知罪犯。商君虽多次修法,人臣反而利用其积累的资财,依据强秦的资财数十年,未增强帝王的地位,勤修法虽然厘清了官场,却因君主无术,制止不了其祸患。”

又有人发问:“君主用申子之术,而官府实行商君之法,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