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比乌斯光环 作品

第225章 跑不通的模型和上错的床(第3页)

“以进为退?不是以退为进?”

“不懂了?我琢磨了很久,好像明白点什么。你呢,自己去慢慢领悟吧”。

王月生在后世,可完全没有觉得自己感觉浑身弱点,却令人无可奈何。他现在一直在纠结自己要不要在前世回趟澳门。因为之前他想当然地以为香港跟澳门都用西方的法律,所谓什么自己地下挖出来的就都是自己的。结果等自己想再引爆一下文物热潮,配合一下自己的香港画廊开张剪彩,临时找个澳门律师去咨询时才发现,不要说自己当年路过香港时,绕道澳门埋藏文物的地方现在能不能买到,尽管他在后世查证过那块地方还没人开发,但即便买下来,下面发现的文物好像也不能名正言顺地归在自己名下。

律师告诉他,根据澳门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第11/2013号法律)第14条:地下或水下发现的具有文化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无论是否被遗弃,均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第35条:任何人发现疑似文化遗产物品,须立即向文化局申报,擅自移动或处置可构成刑事犯罪(最高5年徒刑)。

即便按照中国大陆的《民法典》物权规则,第1244条:土地所有权范围原则上及于地表上下无限空间,但受特别法限制(如文化遗产法优先于普通物权)。

虽然他在当初埋藏时就留下了王月生的标识和证据,但即使买地人主张文物系其祖先埋藏,但根据现行法的所有权推定,文物归属国家(澳门特区),不适用“埋藏物归发现者或土地所有者”的普通法原则。

购地动机(如为取回祖产)不影响法律定性,反而可能成为“蓄意规避文化遗产法”的证据。且澳门法律未设定“地下祖产追索时效”,即使证明祖先所有权,仍可能因《文化遗产法》的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被驳回。

而且若私自挖掘未立即申报,可构成违反《文化遗产法》第35条(即使最终证明是祖产)。若购地前已知地下有文物,可能被认定为“有计划盗掘”,刑期上限提高至8年。文化局可依据第14条直接没收文物,且无需补偿(因法律上文物本就属特区所有)。

王月生觉得自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虽然可以回到后世去取回那些东西放进系统空间,但之前设想的很多关联计划都无法执行了。

头疼得很,又没人可以商量,更加郁闷。结果,他在酒店的酒吧喝闷酒,恰好看见为了方便,跟他搬到同一酒店居住的伊洛蒂,于是抓住她一起喝,喝得失去了知觉,醒来时发现居然躺在了一个女人的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