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3章 伦敦条约(第2页)
大明帝国大皇帝陛下钦命大明礼部尚书张四维全权代表
英格兰王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陛下
签订地点,英格兰王国,伦敦,白金汉宫王室厅
签订时间,大明万历十二年,公元1584年。
核心条款,涉及邦交,军事,政治,贸易,文化等各个方面。
邦交与外交(diloaticretions&mutualresect)**
大明帝国与英格兰王国正式建立永久和平与友好邦交关系。
双方互派常驻使节,驻扎于对方首都(北京
伦敦),维护两国关系,保护本国商民利益。
双方君主及政府承诺,在处理涉及对方国家事务时,秉持相互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之原则……
双方约定,在各自的势力范围内,若遇海盗或第三方势力侵扰对方商船,需提供援助,建立海上军事情报互通机制,及时通报海上安全信息,互不干涉对方的内部军事事务,不在对方领土上建立军事基地为前提下
大明帝国指定:广州府、月港为对英格兰商船开放之通商口岸……
英格兰王国指定:伦敦港、普利茅斯港为对大明商船开放之通商口岸。
未来两国可依情势增开。
双方商民在对方指定口岸进行贸易,享有最惠国待遇,遵循公平、公正、自愿之原则。
双方商定基础关税税率,承诺不征收歧视性、禁止性关税。
具体税目税率由附属细则规定。
双方承诺保护对方合法商船在本国海域及指定口岸的航行安全与财产。遇海难等意外,有提供必要救助之义务。
设立联合仲裁机制,由双方口岸官员及商人代表共同参与,依据本约及当地公允原则处理。
为促进和平贸易,减少冲突,双方达成谅解:
涵盖大明沿海、琉球、日本、朝鲜及临近南洋诸国海域,视为大明贸易优先区。
英格兰商船可至指定口岸贸易,但大规模商业探索活动需事先知会。
非洲及以西亚海域,视为英格兰贸易优先区。大明商船若至,亦遵循当地规则,双方承诺在此区域内尊重对方主要商业利益,避免恶性竞争与武力冲突。
此分界仅为划分主要商业活动范围、便利管理、减少摩擦之谅解备忘录,不涉及主权归属之任何主张或变更。
本约明确不构成军事同盟。
双方无义务在对方卷入战争或冲突时提供军事支持。
在严格管控与互惠基础上,可进行非核心军事技术交流,需经双方最高当局逐案批准。
两国承诺在共同关心的主要航线上,共享海盗活动情报,并在各自能力范围内进行协调,打击危害双方商船的海盗行为。
鼓励两国学者、艺术家、医师等进行交流互访,允许在对方国家设立非传教性质的学堂,教授本国语言文化。
对遭遇海难、疾病的对方国家商民提供基本人道救助。
本约自双方君主御批准换文之日起生效。